澳大利亚福瑞投资有限公司“鲜艺ESL”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12
澳大利亚福瑞投资有限公司“鲜艺ESL”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348287号“鲜艺ES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546509号“艺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47173号“极致 ES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31490号“ESL ESL TRAINING CENTER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731493号“ESL ESL TRAINING CENTER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产品标签样式及标签鉴定报告、展会图片、立项材料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蛋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鲜艺”与引证商标一“艺鲜”仅文字排列顺序不同,文字构成相同,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在同一种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在蛋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肉等其余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24348287号“鲜艺ESL”商标:
ESL鲜艺
申请/注册号:2434828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6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20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21 专用权期限:2019-06-21至2029-06-20
申请人:澳大利亚福瑞投资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肉(2901)、鱼制食品(2902)、肉罐头(2903)、牛奶(2907)、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2907)、酸奶(2907)、牛奶制品(2907)、奶粉(2907)、食用油(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