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领航振镜”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22
广州毅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领航振镜”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81591号“领航振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995785号“金领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376740号“领航定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085139号“领航电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881297号“领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8224648号“领航 NES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6374239号“领航口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080479号“领航语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6376253号“领航软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979265号“领航标饰 LENHAN SIGN L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595299号“领航动力 NAVLMENT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案情的商标共存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2年7月6日刊登了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二至四、六、八的注册经我局审理予以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九、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广告设计、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081591号“领航振镜”商标:
商品/服务 广告; 商业管理辅助;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替他人推销; 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人事管理咨询; 在共享工作设施内出租办公设备; 会计; 寻找赞助; 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
类似群 3501;3502;3503;3504;3506;3507;3508;3509;
申请/注册号 61081591 申请日期 2021年12月02日 国际分类 35
申请人名称(中文) 广州毅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中兴路31号3栋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