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200941图形与“盛世荣和酒楼Sheng Shi Rong H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25
第24200941图形与“盛世荣和酒楼Sheng Shi Rong H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009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识别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14143号“立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03720号“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67537号“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552414号“和运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322061号“盛世荣和酒楼Sheng Shi Rong 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0859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934019号“中瑞纵和ZHONGRUI ZONGHE 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320674号“乐从君和LE CONG JUN 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134000号“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527203号“周春和 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显著识别部分、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