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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县酒厂诉苏文超假冒注册商标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30
垦利县酒厂诉苏文超假冒注册商标纠纷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东民三初字第13号原告山东省垦利县酒厂诉被告苏文超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于2006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垦利县酒厂诉苏文超假冒注册商标纠纷案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东民三初字第13号

  原告山东省垦利县酒厂诉被告苏文超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于2006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于建忠、杨劲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文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对'碧海缘'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被告非法购进假冒的'碧海缘'五星王子白酒包装物、瓶盖、封口胶带和'碧海缘'二代白酒包装物、瓶盖、防伪标志等,制售假冒的'碧海缘'白酒,已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对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被告应予赔偿。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碧海缘'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定,2001年9月14日,原告取得'碧海缘+波纹'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白酒、果酒等),注册有效期至2011年9月13日。2004年2月14日,该商标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3年。2004年5月和2005年5月,被告先后两次在无锡荡口一小印刷厂印制假冒'碧海缘'五星王子白酒包装物2000套、瓶盖8000个、封口胶带80盘,'碧海缘'二代包装物5400套,'碧海缘'一代包装物100套、瓶盖33000个、防伪标识33000个,用于制造假冒'碧海缘'白酒。所制白酒主要销给了东城商贸城美岭酒水超市、新军粮油店、天然百货商店、莉鑫批发部、东营开发区兴达超市、通利批发和西城刘家批发市场晨辉酒水经营部等处。由于被告没有建立财务帐目和记帐凭证,其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著名商标证书、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行处字[2006]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白酒上擅自使用与原告的'碧海缘'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因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均难以确定,根据原告的请求,本案应适用法定赔偿额。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白酒上使用与原告完全相同的包装物、商标标识;其侵权期间长达两年之久;所制白酒销售范围广泛;给原告商标声誉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结合以上情况,原告请求被告赔偿20000元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文超立即停止假冒原告山东省垦利县酒厂'碧海缘'注册商标的行为;

  二、被告苏文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省垦利县酒厂经济损失20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4元,由被告苏文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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