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30
“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安吉茶叶站系 “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2008年,“安吉白茶”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安吉茶叶站经调查发现,福泽茶庄销售的茶叶外包装上印有“安吉白茶”文字,安吉茶叶站主张,福泽茶庄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安吉白茶”作为商品名称在相同商品(茶叶)上突出使用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安吉茶叶站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审理结果】案涉 “安吉白茶”注册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即证明茶叶的生产地域范围为划定的特定地域,该地域内的土地、气候等自然因素决定了该产区的茶叶具有《安吉白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所规定的特定品质。因被诉侵权茶叶产品与 “安吉白茶”证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类商品,案涉茶叶外包装铁盒上的“安吉白茶”标识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安吉白茶”中的主要识别部分“安吉白茶”文字相同,基于“安吉白茶”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案涉茶叶包装上的上述使用方式足以使其起到地理标志的作用,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和特定品质产生误认,被诉商品为侵权商品,福泽茶庄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注册商标的类型对商标保护有重要的影响。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识别性不同于普通商品商标,其识别性指向的是商品的地理来源和特定品质,而不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具体经营者。相应地,是否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不能以普通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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