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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恒峰投资有限公司“雪荞”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9
深圳恒峰投资有限公司“雪荞”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对第11480536号“雪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

深圳恒峰投资有限公司“雪荞”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对第11480536号“雪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雪花”、“SNOW”系列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系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第3628283号“雪花”商标、第6390657号“雪花及图”商标、第6390662号“雪花SN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摹仿“雪花”、“SNOW”系列驰名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相关介绍资料;3、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标注册证据;3、申请人关联公司审计报告;4、 “雪花”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等商标使用证据;5、申请人、关联公司及“雪花”商标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等知名度证据;6、“雪花”商标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获得保护的相关证据;7、申请人商标侵权保护资料;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亦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已成立多年,并不存在抄袭摹仿引证商标情形,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驰名商标认定应遵循个案原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出于善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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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使用协议;2、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3、产品销售等商标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5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汽水、无酒精的开胃酒、奶茶(非奶为主)、果汁、无酒精果茶、豆类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烈性酒配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制剂等商品上。截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三件引证商标均为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在证据1中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许可其使用三件引证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引证上述三件商标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请求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汽水、饮料制作配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饮料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雪荞”与三件引证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汉字“雪花”在文字构成、字形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二、申请人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对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系争商标与该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及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在案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上述破坏公序良俗的不正当注册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1480536号“雪荞”商标

申请/注册号:11480536 商标申请日期:2012-09-11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3-11-13 注册公告日期:2015-10-14 专用权期限:2014-02-14至2024-02-13

申请人:深圳恒峰投资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啤酒(3201)、汽水(3202)、无酒精的开胃酒(3202)、矿泉水(饮料)(3202)、奶茶(非奶为主)(3202)、豆类饮料(3202)、果汁(3202)、无酒精果茶(3202)、饮料制作配料(3203)、烈性酒配料(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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