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1
池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全省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要求,优化创新环境,培育创新主体,加快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加大资金奖补力度。
1.对研发费用支出总量前 10 名(研发强度达到 1%以上)和研发投入强度前 10 名的“双十强”规上工业企业,各给予 20 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
2.鼓励县区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研发投入费用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二、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二)支持省科技重大专项。
1.对获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项目,按省支持同等额度, 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先行支持。
2.对获省立项的重大专项定向委托类技术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先行给予 50 万元奖励,经认定获得科技成果后再给予 50 万元奖励。
(三)奖励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 50%奖励研发团队。
(四)奖励科技奖。
1.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省级同等额度奖励。
2.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 40万元奖励。
3.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奖励。
4.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 5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 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三、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五)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对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池州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以参股、债权等方式给予 300- 1000 万元支持。
(六)鼓励引进人才。
对企业每引进一名科技人才年薪达 50- 150 万元符合有关规定的,每年可按其年薪的 10%奖励用人单位(150 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仅可享受一次),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除省财政承担30%的奖励资金外,企业所在地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 70%。四、支持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
(七)支持产学研合作。
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 1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八)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的,按实际支付额的 15% 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 50 万元。
(九)引进和培育高水平研发机构。
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我市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备核心研发团队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五、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20 万元。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六、支持创新平台能力建设
(十一)支持创新平台能力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省政府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2.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已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获省绩效评价支持的, 按省支持额度的 50%给予奖励;对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 按省奖励额的 50%给予奖励;对省级特派员工作站、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市级组织的绩效考核中获前三名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七、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
(十二)支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
企业租用单台价格在 30 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按年度租用费的 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八、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十三)支持农业创新服务机构能力建设。
1.对农业高校院所与我市地方政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
(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 按省奖励额的 50%给予奖励。
2.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 50%给予奖励。
(十四)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 50%给予奖励。
九、支持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
(十五)支持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实施。
对获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的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平安池州建设等社会发展类项目,按省支持额度的 20%给予补助。
十、其他
(十六)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 均属本政策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但严重失信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除外。
(十七)本政策兑现的奖补扶持资金,其中的第(一)条第2 款、第(二)条第 1 款、第(五)条和第(六)条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财政承担,第(二)条第 2 款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其余由市财政与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分别按 1:1 比例承担。
(十八)本政策奖补、扶持的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或扶持。
(十九)此前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在适用过程中若国家、省有新政策规定,按国家、省新政策规定执行。
(二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
(二十一)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为 2021- 2022 年,2020 年度比照本政策执行。
关键词:池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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