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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隆仕达机电有限公司“KOOP”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5
武汉隆仕达机电有限公司“KOOP”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948322号“KO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521383号“KOP”商标(以···

武汉隆仕达机电有限公司“KOOP”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48322号“KO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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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521383号“K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的证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升降机(运送滑雪者上坡的装置除外);绞盘;起重机;千斤顶(机器);升降设备;装卸设备;悬臂起重机;卷扬机;起重葫芦;起重电磁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气动传送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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