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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航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24307252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6
广州航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24307252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072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831400号“9IZTB及···

广州航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24307252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072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831400号“9IZT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532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47298号“金球康Gold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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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各引证商标主要识别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业评估、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07252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0725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4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州航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3506)、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3506)、广告(3501)、货物展出(3501)、商业信息(3502)、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3506)、替他人推销(3503)、商业信息代理(3502)、投标报价(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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