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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瑞斯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RE-STAND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6
“河南省瑞斯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RE-STAND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55722号“河南省瑞斯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RE-ST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河南省瑞斯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RE-STAND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55722号“河南省瑞斯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RE-ST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213739号“斯坦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54382号“瑞思坦医疗STROMAL VASCULAR FRACTION SV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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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主要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斯坦瑞”、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瑞思坦”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用针、电子针灸仪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855722号“河南省瑞斯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RE-STAND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85572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9 国际分类:10类 医疗器械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河南省瑞斯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缝合材料(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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