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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小推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铁外卖”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6
湖南小推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铁外卖”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28313号“高铁外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6030···

湖南小推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铁外卖”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28313号“高铁外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60309号“高铁GAOT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高铁外卖”,用于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社交护送(陪伴)等服务上时,易使相关消费者将其理解成为对其服务内容和特点的描述,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缺乏显著性之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社交护送(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28313号“高铁外卖”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2831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5 国际分类:45类 社会法律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湖南小推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社交陪伴(4502)、消防(4505)、法律研究(4506)、在线社交网络服务(4505)、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4506)、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4501)、域名注册(法律服务)(4506)、交友服务(4505)、服装出租(4503)、社交护送(陪伴)(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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