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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知其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名人”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5
四川知其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名人”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49451号“名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5398529号“FPB名人及图”商···

四川知其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名人”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49451号“名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5398529号“FPB名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5609277号“名人”商标、第5457726号“铭人MINGREN及图”商标、第8249870号“小名人”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申请人未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铭人”读音相同,字形相近,与引证商标四“小名人”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均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自行车、婴儿车、水上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行车、小型机动车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游艇等商品、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婴儿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449451号“名人”商标

申请/注册号:2344945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2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四川知其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缆车(1205)、热气球(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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