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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梦想软件有限公司“梦想云”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0
南昌梦想软件有限公司“梦想云”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5271454号“梦想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设计理念与代···

南昌梦想软件有限公司“梦想云”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271454号“梦想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设计理念与代表意义,且申请人已在多类别上成功注册“梦想云”系列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与推广,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特定联系,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三、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9807579号“DREAM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梦想云”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DREAM”(可译为“梦想”)在含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271454号“梦想云”商标

申请/注册号:2527145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11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南昌梦想软件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网络服务器出租(4220)、计算机软件维护(4220)、服务器托管(4220)、信息技术咨询服务(4220)、计算机软件出租(4220)、电子数据存储(4220)、云计算(4220)、计算机软件咨询(4220)、软件运营服务(SaaS)(4220)、远程数据备份(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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