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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2431772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6
威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2431772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177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2441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威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2431772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177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2441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469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729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7390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9066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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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各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电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装置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遥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17724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1772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5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威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遥控装置(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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