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树森林”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7
“美树森林”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26876号“美树森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识别性。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587004号“美樹赫林 Msuhome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94685号“美洲森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商品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三、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在行业领域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不予核准注册,将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美树森林”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美樹赫林”,引证商标二“美洲森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家具、书桌、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已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26876号“美树森林”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2687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5 国际分类:20类 家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郑兴军
商品/服务项目:金属座椅(2001)、书桌(2001)、金属家具(2001)、家具(2001)、办公家具(2001)、椅子(座椅)(2001)、茶几(2001)、沙发(2001)、床(2001)、细木工家具(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