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小龙捞”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9
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小龙捞”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对第46553502号“小龙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20751975号“小龙坎”商标、第23792295号“小龙坎”商标、第21633304号“小龍坎”商标、第32618393号“小龍坎”商标、第28618671号“小龙吹”商标、第29151024号“小龙冒”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案件已得到支持。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18096479号“小龍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驰名商标的摹仿。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关联公司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品牌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关于禁止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五、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扫描件):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2.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关系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4.《2018中国餐饮业年度报告》;5.“小龙坎”老火锅直营店信息、媒体报道、广告宣传资料和所获荣誉;6.申请人国内外商标注册信息;7.申请人“小龙坎标识”作品登记证书;8.申请人维权记录及相关决定书、判决书;9.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0年5月22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28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七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43类肉等商品、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肉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关联公司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先商号权,但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号文字构成有差异,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号相联系,从而导致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特定主体间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该项规定。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6553502号“小龙捞”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肉; 鱼(非活); 肉罐头; 腌制水果; 腌制蔬菜; 加工过的鸡蛋; 食用油脂; 加工过的坚果; 干食用菌; 豆腐制品
类似群2901;2902;2903;2904;2905;2906;2908;2911;2912;2913;
申请/注册号46553502申请日期2020年05月22日国际分类29
申请人名称(中文)赵华
申请人地址(中文)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鼎山镇北门村5组
初审公告期号1717注册公告期号1769
初审公告日期2020年10月27日注册公告日期2021年11月28日
专用权期限2021年01月28日 至 2031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