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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34741号“岚皇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6
第27634741号“岚皇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对第27634741号“岚皇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皇冠CROWM及图”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

第27634741号“岚皇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对第27634741号“岚皇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皇冠CROWM及图”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第1042564号“皇冠CROWM及图”商标、第1146884号“皇冠CROWM及图”商标、第7255534号“皇冠”商标、第5336728号“皇冠CROWM及图”商标、第12914092号“皇冠CROWM及图”商标、第13396667号“皇冠CROWM及图”商标、第13396668号“皇冠CROWM及图”商标、第19706197号“皇冠CROWM及图”商标、第19706277号“皇冠CROWM及图”商标、第21518929号“皇冠”商标、第7021377号“皇冠CROWM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易被误认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壁炉、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炉、消毒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卫生器械和设备、淋浴热水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在1104、1107、1109、1110小项中所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裁定、判决等扫描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2018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壁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至十一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热水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六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以下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本案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现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显著识别汉字“皇冠”,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故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引证商标四、六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壁炉、电炊具、燃气炉、消毒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卫生器械和设备、淋浴热水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27634741号“岚皇冠”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燃气炉; 电炊具; 厨房用抽油烟机; 空气调节设备; 壁炉; 淋浴热水器; 卫生器械和设备; 消毒设备; 水净化设备和机器; 电暖器 

类似群 1104;1106;1107;1109;1110;1111;

申请/注册号 27634741 申请日期 2017年11月22日 国际分类 11

申请人名称(中文) 刘小银

申请人地址(中文) 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桔园村桔园组016号

初审公告期号 1613 注册公告期号 1625

初审公告日期 2018年08月27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8年11月28日

专用权期限 2018年11月28日 至 202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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