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兔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ADRIENNE FELL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6
石家庄兔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ADRIENNE FELL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对第46021611号“ADRIENNE FELLE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29443409号“ADRIENNE FEL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三、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或者经营者产生误认,违反了社会主义的良好道德风尚,将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扫描件):检验报告、产品发货单、产品购销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申请注册,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及请求,本案现审理如下: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后,且不能证明其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用在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所指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的其余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6021611号“ADRIENNE FELLER及图”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空气芳香剂
类似群 0310; 申请/注册号 46021611 申请日期 2020年05月06日 国际分类 3
申请人名称(中文) 艾德丽安费勒化妆品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ADRIENNE FELLER COSMETICS ZRT.
申请人地址(中文) 匈牙利亚斯费尼绍鲁H-5126阿尔伯特爱因斯坦3单元
申请人地址(英文) ALBERT EINSTEIN UT 3. H-5126 JASZFENYSZARU, HUNGARY
初审公告期号 1750 注册公告期号 1762
初审公告日期 2021年07月06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21年10月07日
专用权期限 2021年10月07日 至 2031年10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