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诚川品牌形象设计有限公司“LOVE DROP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6
深圳市诚川品牌形象设计有限公司“LOVE DROP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对第30019644号“LOVE DROP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23557658号“LOVE DR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3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补药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器械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现审理如下 :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LOVE DROP及图”的著作权。我局认为,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注册仅能证明在相关商品上的商标权归属情况,并不足以证明该标识为申请人最先设计完成,申请人尚需提交其他证明如在先创作完成该作品的证据材料等予以佐证其作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且通过宣传使用使得被申请人有接触该标识的可能。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对“LOVE DROP及图”享有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的规定。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0019644号“LOVE DROP及图”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维生素制剂; 消毒剂; 个人用性交润滑剂; 油剂; 水剂; 医用阴道清洗液; 性欲抑制剂; 膏剂; 补药; 营养补充剂
类似群 0501;0502; 申请/注册号 30019644 申请日期 2018年04月03日 国际分类 5
申请人名称(中文) 香港川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香港湾仔湾仔道165-171号乐基中心1405A室
初审公告期号 1625 注册公告期号 1637
初审公告日期 2018年11月27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9年02月28日
专用权期限 2019年02月28日 至 2029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