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梵希有限公司“KEETEE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纪梵希有限公司“KEETEE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9830258号“KEET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0029号决定,于2022年0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8年07月16日至2021年07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 使用第9830258号“KEETEEN及图”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未发现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复印件、光盘):
1. 线下柜台照片;
2. 线下销售发票及出库单;
3. 被申请人淘宝店产品及信息;
4. 视频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副本)寄予申请人,进行了证据再交换,申请人针对该部分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模糊不清,且未显示复审商标,或属于自制证据,或仅为象征性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长沙芙蓉金饰珠宝有限公司于2011年08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我局于2012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表、银饰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2月27日止。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于现被申请人。2021年07月16日申请人向商标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4均为自制证据,未经公证,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我局均不予认可。
本案中,证据2.3相结合可以证明被申请人通过网络销售附有“KEETEEN”标识的耳钉、吊坠等银饰品。虽然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标识与复审商标略有不同,但显著识别外文部分相同,可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同时,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银饰品;珠宝(首饰);小饰物(首饰);戒指(首饰);翡翠;银制工艺品”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经营的耳钉、吊坠等银饰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的注册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表等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银饰品;珠宝(首饰);小饰物(首饰);戒指(首饰);翡翠;银制工艺品”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9830258号“KEETEEN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9830258 商标申请日期:2011-08-10 国际分类:14类 珠宝钟表
初审公告日期:2012-09-27 注册公告日期:2012-12-28 专用权期限:2022-12-28至2032-12-27
申请人:深圳市大众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表(1404)、贵重金属盒(1402)、戒指(首饰)(1403)、首饰盒(1402)、未加工的金或金箔(1401)、小饰物(首饰)(1403)、银饰品(1403)、银制工艺品(1403)、珠宝(首饰)(1403)、翡翠(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