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泽县中调味业有限公司“一椒天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鸡泽县中调味业有限公司“一椒天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8日对第34464131号“一椒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35382992号“椒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经查证,争议商标并未投入市场实际使用,申请人名下存在大量的与经营产品内容无关的商标,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有囤积商标的可能性。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产品包装及产品实物照片;
2、包装采购单、发货清单、发票;
3、厂区照片;
4、广告宣传照片及发票;
5、检验报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糖;方便米饭等商品上,2019年8月21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莲子;腌制蔬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8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方便米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莲子;腌制蔬菜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申请人虽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未就上述主张充分举证说明,故我局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4464131号“一椒天下”商标:
申请/注册号:34464131 商标申请日期:2018-11-05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5-20 注册公告日期:2019-08-21 专用权期限:2019-08-21至2029-08-20
申请人:孙玉强
商品/服务项目:糖(3004)、糖(3003)、方便米饭(3007)、面条(3009)、食用淀粉(3012)、食盐(3014)、酱油(3015)、调味料(3016)、酵母(3017)、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