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诉讼

“果园老农”与“老农果园”的近似之辩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5-22
“果园老农”与“老农果园”的近似之辩“果园老农”告“老农果园”侵犯商标权、索赔10万元的官司有了一审判决结果,北京丰台法院支持了果园老农的主张,判决被告北京金良平公司和全全食超市赔偿共计8万元。庭审中,原告金果园老农公司向法···

“果园老农”与“老农果园”的近似之辩

   “果园老农”告“老农果园”侵犯商标权、索赔10万元的官司有了一审判决结果,北京丰台法院支持了果园老农的主张,判决被告北京金良平公司和全全食超市赔偿共计8万元。庭审中,原告金果园老农公司向法庭举证,其在果肉、话梅、加工过的花生、坚果仁、开心果等29类商品上注册了“果园老农”中英文商标、图文商标和老农头像图文商标。而被告金良平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与原告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近似的“老农果园”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对涉及生产领域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该说,近似商标的认定,是商标侵权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判断近似商标以是否容易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为标准。因此,在认定近似商标过程中应注意两点:一方面,要采用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比较方法,以普通消费者的立场、观点来认定;另一方面,近似已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如果不能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不属于近似商标。同时,比对时兼顾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相同侵权”无须考虑混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根据该《司法解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无须判断消费者是否混淆。只有在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相同、商品近似;商标近似、商品近似条件下,才需要考虑是否造成误认,从而决定是否存在近似,构成侵权。

   “果园老农”诉“老农果园”侵犯商标权案中,将被告“老农果园”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果园老农”的商标进行比对:两商标组成相似,都由四个汉字组成,且四个汉字完全相同,仅前后顺序不同;两标识皆用普通字体表达,外形也近似。因此,被告使用的“老农果园”商标与原告的“果园老农”商标相近似,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的商标有特定的联系。从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来看,根据相关事实,原告金果园老农食品公司作为北京市知名干果生产企业,其先后被评为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并获得“中国糖酒食品业畅销品牌”、“美国加洲杏仁年度销售冠军”等多个荣誉称号。“果园老农”注册商标也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选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可以认定,“果园老农”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因“果园老农”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被告使用的“老农果园”商标易受到相关消费者的关注,且容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知名知识产权专家蒋志培教授认为,金果园老农食品公司作为“果园老农”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金良平食品公司在同种类别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老农果园”很容易涉嫌侵权。

上一篇:商标近似判定中对诉争商标某一客观要素的忽略不构成漏审
下一篇:“步行者”不侵权“WALKMAN”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