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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1
池州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广大科技人才到农村开展科技创业和科技服务,充分发挥其在全市“脱贫攻坚行动”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和《安···

池州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广大科技人才到农村开展科技创业和科技服务,充分发挥其在全市“脱贫攻坚行动”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4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经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定程序选派到镇(街道)、村,从事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优势特色农业开发、农业科技园区和农业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以及其他科技服务和创业的科技人员、科技团队。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发挥自身科技特长和资源优势,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本市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第四条 帮助派驻村制订扶贫发展规划,特别是优势特色农业的发展规划;协助企业制定发展战略。

第五条 引进和推广一批先进实用技术和农业科技成果,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帮助企业推进技术进步,培育特色优势产业。

第六条 开展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工作。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特点以及企业的实际需求,开展科普宣传活动,进行相关技术培训。

第七条 帮助当地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 选派

第八条 选派原则

(一)按需选派;

(二)双向选择;

(三)逐级审批。

第九条 选派条件

(一) 热爱科技扶贫工作,政治素质良好,工作责任心强,创业积极性高,具有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愿望,志愿到农村从事科技服务和创业工作;

(二) 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基层工作能力,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深入到贫困地区开展工作,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

(三)身体健康、作风踏实。

第十条 选派来源

(一)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人员、科技团队;

(二)涉农部门以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科技推广机构、科技型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团队;

(三)帮扶工作队成员、帮扶联系人、大学生村官、当地农民技术人员、其他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

第十一条 选派程序

(一)需求调查:市、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调查摸底,并统计汇总需求情况。

(二)选派计划: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求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报县区领导小组拟定选派计划。

(三)申报推荐:根据选派计划和技术需求,在市、县区相关部门和科技人员中广泛征集选派人选。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系统内干部职工报名,推荐符合条件人选,报送所在地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审批确定:市、县区分级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提出拟选派人员及选派人员分配方案,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科技特派员。进入企业的科技特派员,必须征得企业同意后方可选派。

(五)选派到岗:科技特派员审定后,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科技特派员聘书,并及时安排到岗工作,组织、人社等部门协同做好督促工作。

第四章 服务

第十二条 服务对象

(一)贫困村;

(二)农产品生产基地,各类科技示范园区(基地);

(三)科技型企业、农业类中介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畜产品流通组织和有发展项目且农民急需科技的乡(镇)、村等。

第十三条 服务期限

科技特派员的服务期限应不少于1年,鼓励科技特派员延长服务期限,可以根据实施项目需要和当地实际,灵活掌握在农村的服务时间。具体服务期限由派驻单位、派出单位、特派员三方协定。

第十四条 服务形式

(一)专职稳定型:在职科技人员与本单位工作脱钩,到农村从事农业科技示范服务工作,专职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

(二)兼职服务型:在职科技人员在兼顾本职工作的同时,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特长在农村开展科技服务。

(三)团队介入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团队的形式参加我市科技特派员队伍。

(四)投资经营型:科技人员带资金、项目、技术到农村创办经济实体。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成立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相关政策制定及其他事宜。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实施、人员选派、考核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各县、区应当成立相应的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落实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具体负责科技特派员的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地要为科技特派员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派驻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支持科技特派员深入贫困地区,做到89个贫困村全覆盖;派出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基本的工作保障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 各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信息报送和工作调研,及时反映科技特派员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科技特派员每年度要有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年度考核,经审核后,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范围

所有经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各级科技特派员。

第二十条 考核原则

(一)注重实绩;

(二)简便有效;

(三)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内容

(一)工作态度、服务时间等日常表现情况;

(二)为所在派驻地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农民增收做出的贡献大小;

(三)建立利益共同体的规模、示范、辐射面及其带动作用的大小;

(四)对农业科技实用技术的培训情况;

(五)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六)科普宣传、典型事迹、技术咨询服务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考核程序

科技特派员的考核工作由各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平时考核:通过调研走访、专题调查等,对科技特派员的工作一贯表现进行经常性的考核了解,及时肯定、提醒纠偏。

(二)年度考核:以年度为周期对科技特派员进行综合考核。通过工作述职、了解核实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确定

考核结果确定应当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客观公正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地特派员总数的20%。考核结果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科技特派员进行通报表彰,可以给予物质奖励;在职称评聘予以优先;可优先支持其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二)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跟踪考察中难以胜任工作的特派员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池州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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