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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石台县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07
池州市石台县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县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企业直接融资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石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登记地在县域内,且在国内主板首···

池州市石台县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县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企业直接融资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石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登记地在县域内,且在国内主板首发上市,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四板”)挂牌交易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国内主板首发上市的,在省、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其上市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

第四条  企业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核准、在“新三板”挂牌的,在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其挂牌工作经费补助60万元。

第五条  企业经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核准、在“四板”挂牌的,在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其挂牌工作经费补助30万元。

第六条  企业因上市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因上市(挂牌)改制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县财政给予等额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所涉的奖励(补助)政策实行申报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财政局(金融办)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兑付。

企业申请奖励(补助)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完税凭证复印件;

(四)与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

(五)证券交易所及监管机构受理回执复印件;

(六)有关上市或挂牌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企业提交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准备原件供查验。

第八条  企业上市或挂牌后3年内将注册地外迁或违反规定获取政府各项资金的,依法取消并追回其所获得的政府各项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时间一年由县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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