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石台县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07
池州市石台县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县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企业直接融资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石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登记地在县域内,且在国内主板首发上市,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四板”)挂牌交易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国内主板首发上市的,在省、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其上市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
第四条 企业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核准、在“新三板”挂牌的,在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其挂牌工作经费补助60万元。
第五条 企业经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核准、在“四板”挂牌的,在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其挂牌工作经费补助30万元。
第六条 企业因上市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因上市(挂牌)改制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县财政给予等额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所涉的奖励(补助)政策实行申报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财政局(金融办)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兑付。
企业申请奖励(补助)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完税凭证复印件;
(四)与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
(五)证券交易所及监管机构受理回执复印件;
(六)有关上市或挂牌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企业提交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准备原件供查验。
第八条 企业上市或挂牌后3年内将注册地外迁或违反规定获取政府各项资金的,依法取消并追回其所获得的政府各项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时间一年,由县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