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石台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07
池州市石台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公司在我县设立企业总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结合石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总部,是指完成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企业总部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县产业政策;
(二)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石台县境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县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
(三)在本县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非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四)依法诚信经营,并且承若10年内不改变在本县经营注册地和纳税地。
第三条 企业总部由县招商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核后,报县政府认定。
第四条 经县政府批准认定的新引进企业总部,县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开办资金扶持,待企业正式注册运营年缴纳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后予以兑现。
第五条 经县政府认定的新引进企业总部,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租用办公用房且租赁期达到2年以上的,五年内每年按照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待企业正式注册运营年缴纳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后予以兑现。
第六条 经县政府认定的新引进企业总部,自企业正式生产运营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由县财政局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具体细则由县财政局制定)。
第七条 县直相关部门在申报各类企业财政奖补项目以及池州市产业基金、天使基金扶持项目时,优先申报县政府认定的新引进总部经济型企业。
鼓励县内金融机构推出股权质押等信贷产品,对县政府认定的新引进总部经济型企业进行信贷扶持。对符合“税融通”贷款条件的县政府认定的新引进总部经济型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扶持;对符合流动资金续贷条件的,优先提供续贷过桥资金。
县民营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优先对县政府认定的新引进总部经济型企业予以支持,并给予担保费率优惠,年化费率最高不超过1%。
第八条 县政府认定的新引进总部经济型企业10年内将注册地外迁或违反规定获取政府各项资金的,依法取消并追回其所获得的政府各项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中县政府认定的新引进总部经济型企业在申请相关政策时,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若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按国家相应调整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时间一年,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