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石台县精品民宿发展奖励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07
池州市石台县精品民宿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旅游兴县”战略,鼓励并规范精品民宿发展,推动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脱困,结合石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品民宿发展坚持“规划引领、体现特色、注重品质”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对发展精品民宿的,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民宿设计团队和大学生参与精品民宿的设计创意。对经县旅游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专家评审会采纳的,按照设计规划给予每个作品奖励1—3万元;对承担开发经营的,经县旅游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给予单个项目奖励5万元。
第五条 鼓励利用农村闲置房屋发展精品民宿项目,每个村民宿房间数达50间以上(含50间)、80间以上(含80间)、100间以上(含100间)的,分别给予村集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25万元,用于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对重点贫困村新建的精品民宿或移民整体搬迁旧址由村集体自主或合作投资开发精品民宿的(将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按照投资额的70%给予项目村集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突破行政村限制发展精品民宿,采取多种经营模式发展规模化、集聚化民宿产业。对精品民宿经营户10户以上(含10户)、客房50间以上(含50间)且年接待1万人次以上(含1万人次,以公安登记系统录入的住客数据为依据)的协会、连锁经营机构等,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用于品牌打造、市场营销。
第八条 经县政府立项的美丽乡村精品民宿村且创建成功的,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实行一次性奖补:景区型改造村落可申请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以奖代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50万元),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周边景观改造提升及其他相关产业建设;宜居型改造村落可申请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以奖代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主要用于规划设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享受本条款补助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补助政策。
第九条 精品民宿经营前三年分别按其对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的70%、60%、50%给予经营业主奖励,用于精品民宿发展。
第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民宿集聚地布设ATM机,为符合条件的民宿经营户提供POS消费终端等电子化结算方式。对精品民宿开通电子化结算方式前2年正规经营所产生的费用予以奖励,每消费10万元奖励1000元,每户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元(以银行提供的费用清单为依据)。
第十一条 鼓励各部门项目资金投向民宿所在村,用于发展产业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开发精品民宿需要的建设用地,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保障,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实施改造后的精品民宿户,被认定为星级农家乐的,可同时享受省、市、县对星级农家乐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我县精品民宿发展有重大影响或重大贡献的精品民宿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总投资额,是指基建、设计装修、景观改造等精品民宿配套设施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的奖励(补助)政策实行申报制。不间断营业一年且符合上述奖励补助条件的精品民宿经营业主,应如实填写《石台县旅游业奖励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县旅游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兑付。
第十七条 严禁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对在项目申报、项目审核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追回奖补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且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扶持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时间一年,由县旅游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