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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通泊车”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1-27
申请人因第23560010号“城通泊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762916号“e城通”商标、第8804312号“城城通”商标、第1109···

申请人因第23560010号“城通泊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762916号“e城通”商标、第8804312号“城城通”商标、第11094576号“西宁城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宣传、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城通泊车”,其显著认读部分“城通”,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认读部分“城通”及引证商标二“城城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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