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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石台县促进商务中介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07
池州市石台县促进商务中介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商务中介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石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务中介服务业,是指介于各类市场主体之间,提供居中专门服务···

池州市石台县促进商务中介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商务中介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石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中介服务业,是指介于各类市场主体之间,提供居中专门服务,发挥经纪、咨询、代理、监督、公证等功能的行业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的商务中介服务包括:

(一)法律和仲裁服务。主要包括律师、公证、仲裁等。

(二)咨询服务。主要包括鉴证咨询、规划咨询、认证咨询、工程咨询、投资咨询、经济咨询、管理咨询、决策咨询、工程招投标服务和市场调查等,不包括科技咨询等。

(三)人力资源服务。主要包括人事代理、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推荐和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等,不包括人力资源培训及人才和劳务派遣等。

第四条  扶持原则。

(一)扶优扶强原则。重点扶持综合实力较强、服务水平、社会效益、成长性较好的商务中介企业,同时扶持省内外著名中介企业入驻石台,增强县域综合服务功能。

(二)科学规范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程序,注重公开公平,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全县范围内科学、规范地选定扶持项目。

(三)统筹兼顾原则。考虑到支持商务中介服务业与推动服务业发展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注重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资金安排适当兼顾区域之间的平衡。

第五条  扶持对象包括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业务的民营商务中介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六条  扶持资金使用方向包括企业引进奖励、企业成长性奖励、示范企业奖励。

第七条  申请支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石台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登记;

(二)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四)凡本行业已有国家、省、市行业标准的,必须是已经实施标准的企业;

(五)分行业规模条件:

1.法律和仲裁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6人以上;

2.咨询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5人以上,其中工程管理咨询企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10人以上;

3.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6人以上。

第八条  企业不得同时申请示范奖励和成长性奖励。企业申请成长性奖励的,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应实现同比增长。

已获得同类财政扶持政策支持的企业,不在本办法扶持范围内。

第九条  引进企业奖励标准。对新引进的省内外B级以上(含B级)商务中介企业,在石台县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满2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成长性企业奖励标准。对成长性企业按增幅比例分档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含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达到30%以上(含3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达到40%以上(含4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奖励标准。对首次获得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示范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的奖励(补助)政策实行申报制。每年4月底之前,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申请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2份):

(一)商务中介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商务中介企业纳税审核表;

(三)工商登记证件复印件;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申报年度及上年度会计报告;

(五)申报年度企业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表复印件;

(六)申请引进的企业还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审核评审。

示范企业奖励审核评审。县商务局牵头按照评价方法,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奖励企业名单和金额,报县政府批准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其他奖励审核评审。县商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奖励单位名单和金额,报县政府批准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商务局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奖励资金,企业到县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企业必须提高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的扶持资金用于各项服务工作开展。

第十五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县商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严禁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对在项目申报、项目审核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追回奖补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时间一年,由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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