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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河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数字红盟”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廊坊河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数字红盟”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15521号“数字红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

廊坊河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数字红盟”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15521号“数字红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58439号“红盟HU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608193号“红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281363号“数字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216800号“数字红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2年11月6日第1814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初步审定公告日期为2022年11月20日。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数字红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红盟”,与引证商标三、四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初步审定或核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915521号“数字红盟”商标:

申请/注册号:62915521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28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廊坊河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接入互联网的软件出租(4220)、软件运营服务(SaaS)(4220)、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4220)、数据库开发服务(4220)、(向第三方)出租数据库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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