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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卡布婴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流光溢彩”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贵州卡布婴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流光溢彩”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73459号“流光溢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

贵州卡布婴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流光溢彩”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73459号“流光溢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80032号商标、第617437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不再是商标适格主体,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形不能证明上述引证商标已失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673459号“流光溢彩”商标:

申请/注册号:62673459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17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贵州卡布婴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纸(1601)、卫生纸(1603)、纸围涎(1603)、餐巾纸(1603)、纸巾(1603)、纸制洗脸巾(1603)、纸手帕(1603)、面巾纸(1603)、卸妆用纸巾(1603)、纸箱(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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