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荞麦花开”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01
申请人因第23651457号“荞麦花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部分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设计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1800626号“荞麦花qiaomaihua”商标(以···

申请人因第23651457号“荞麦花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部分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设计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1800626号“荞麦花qiaomai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行业领域有所不同,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推广使用已取得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截图。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7年9月20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 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替他人推销;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地缘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上一篇:“THINKGE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下一篇:“吾家山货”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