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贞醇”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5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贞醇”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025598号“贞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346289号“贞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知名度的证明材料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贞醇”与引证商标“贞酿”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25598号“贞醇”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2559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9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白酒(3301)、酒精饮料浓缩汁(3301)、葡萄酒(3301)、含水果酒精饮料(3301)、烈酒(饮料)(3301)、烧酒(3301)、黄酒(3301)、米酒(3301)、酒精饮料(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