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米钱包”与“米芝 MIZHI”商标近似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5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米钱包”与“米芝 MIZHI”商标近似案例
申请人因第24497301号“芝米钱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280495号“米芝 MIZ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商标信息、申请商标APP宣传使用图片、网络信息截图。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芝米钱包”与引证商标中文识别部分“米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97301号“芝米钱包”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9730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6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收银机(0902)、自动取款机(ATM)(0902)、视频显示屏(0913)、报警器(0920)、眼镜(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