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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瑞客佳科技有限公司第24325790“鱼”图形商标近似驳回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18
浙江瑞客佳科技有限公司第24325790“鱼”图形商标近似驳回案例申请人因第243257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5401083号图···

浙江瑞客佳科技有限公司第24325790“鱼”图形商标近似驳回案例

  申请人因第243257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54010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25790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2579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5 国际分类:38类 通讯服务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浙江瑞客佳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数据流传输(3802)、计算机终端通讯(3802)、电传业务(3802)、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3802)、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3802)、数字文件传送(3802)、无线电通讯(3802)、电信信息(3802)、电话业务(3802)、信息传送(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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