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临科技公司第61933254号“ANY FUEL.ANYWHERE.”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降临科技公司第61933254号“ANY FUEL.ANYWHERE.”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33254号“ANY FUEL.ANYWHE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可译为“任何燃料任何地方”,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并非仅对服务特点进行描述,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且申请人“ANY FUEL.ANYWHERE.”商标在英国已获准注册,在美国已被公告。在先已有多个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ANY FUEL.ANYWHERE.”构成,“ANY FUEL.ANYWHERE.”可译为“任何燃料任何地方”,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此外,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ANY FUEL.ANYWHERE.”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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