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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第57001088号“MTT”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第57001088号“MTT”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01088号“MT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第57001088号“MTT”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01088号“MT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05182号、第7788760号、第10178424号、第11512837号、第12287398号、第16796573号、第16875961号、第44570257号、第47897899号、第19836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三、四、六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均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八、九、十在呼叫、字母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集成电路卡;视频游戏卡;计算机终端设备;互联网服务器;计算机服务器;计算机中央处理器;半导体;集成电路用晶片;半导体晶片;半导体器件;电子记事器;衡量器具;量具;电子公告牌;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放映设备;测量器械和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连接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3D眼镜;图形处理器(GPU);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七、八、九、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八、九、十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七、八、九、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集成电路卡;视频游戏卡;计算机终端设备;互联网服务器;计算机服务器;计算机中央处理器;半导体;集成电路用晶片;半导体晶片;半导体器件;电子记事器;衡量器具;量具;电子公告牌;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放映设备;测量器械和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连接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3D眼镜;图形处理器(GPU);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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