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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07
石台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为全面贯彻《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池秘〔2019〕66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质量提升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办秘〔2020〕···

石台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池秘〔2019〕66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质量提升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办秘〔2020〕102号)等文件要求,深入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全力推进质量提升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奖励范围

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县域内注册纳税、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质量品牌

1.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按照市政府奖励政策予以奖励,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 被评定为“皖美品牌示范企业”、“食安安徽”品牌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认证认可、检验检测

3. 对首次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整合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通过年度审核的,一次性补助0.5万元。

4. 对在我县注册的检验检测机构,取得国家级或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支持标准研制

5. 主持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且被立项文件列为主持单位)、全国性团体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排名第一)、省级团体标准和市地方标准(排名第一)的单位,每个标准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25万元、10万元、5万元。

6. 主持修订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和市地方标准的单位,每个标准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四)推动标准实施

7. 承担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市级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7.5万元、5万元、3万元。

8. 获评AAA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五)鼓励标准创新

9. 承担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25万元。

10. 首次获评全国、全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1.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六)支持标准化组织建设

12. 承担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知识产权

13. 新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0.5万元;对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5件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10件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14. 对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每国一次性奖励1万元(最多不超过5万元)。对新注册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15. 对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

16.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17. 鼓励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招商引资企业使用已授权的发明专利,生产与专利技术相关联的主营产品并形成产业化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本县企业使用已授权的发明专利,生产与专利技术相关联的主营产品并形成产业化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

18. 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授予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19. 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照利息的1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通过担保取得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按企业担保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1万元。

20. 对在我县新注册成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当年即开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一次性补助2万元。

21. 对开展发明专利权托管服务的服务机构,托管企业达30家或年新增15家以上,且发明专利失效率为零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八)缺陷产品召回

22. 对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5万元及以上)5%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

不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企业,不享受本质量提升奖励扶持政策。

三、奖励流程

(一)申请人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

(二)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政府审批兑现。

四、其他事项

(一)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与我县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我县原有规定中具体条款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二)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以及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三)本政策适用于2020—2022年,适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县财政局牵头对本政策施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对本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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