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农村电商提质增效奖励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07
石台县农村电商提质增效奖励办法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电商发展部署,持续推进农村电商提质增效,拓宽农村产品销售渠道,有效发挥农村电商在乡村振兴中的助推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商提质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12号)和《关于印发池州市农村电商提质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池电商办〔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原则
聚焦农产品上行、培育经营主体、推广县域品牌、强化利益联结机制,助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持。
二、资金来源
省、市级项目资金从省、市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县级项目所需资金纳入本级民生工程财政预算安排。
三、省、市级项目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支持农村电商示范建设。
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推荐示范镇、示范村、示范网点的省级申报项目,奖励资金分别为15万元、5万元和1万元。
(二)壮大农村电商经营主体。
1. 推荐经认定的农村产品上行超1000万元的电商经营主体参加省、市级奖补申报项目,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推荐申报省、市级其他相关项目,按省、市级文件规定执行。
四、县级项目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支持“两中心一站点”运营。
1. 县政府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采取委托市场主体运营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运营。
2. 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承担创业孵化、品牌培育、网点运营维护、电商人才培训、营销策划、网络平台建设、宣传推广等工作。按照其提供电商服务的情况,由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实行考核,结合考核结果给予运营补助,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 支持县级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发展。对配送企业下行快递,按年快递配送量,每单补助1元。
4. 支持农村网点收发快递。对接收下行快递,每单补助0.5元。
(二)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建设。
全面推广“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两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培育电商经营主体。
鼓励农民、大学生返乡创业,通过入驻抖音、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以“个体工商户(合作社)+脱贫户+电商”模式建设的电商经营主体,年网销额达50万元、100万元以上,且带动脱贫人口10人以上、实现人均年增收1000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奖励。
(四)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1. 提高农村产品竞争力,降低物流成本。对年网销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为限上(规上)企业,给予1元/件的物流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 提升电商企业应用水平。对年网销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平台费用(销售佣金、网络推广费等)达到10万元,给予发票金额20%的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支持农村电商网点规范建设。
1. 推进农村电商网点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功能覆盖,对新建的空白村农村便民服务网点,经验收合格后,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新建的综合服务网点,经验收合格后,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现有便民网点升级为综合服务网点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2. 支持农村电商网点提质增效示范建设。对全县农村电子商务网点在服务功能发挥、帮助农村产品上行实绩、电商带动成效等方面每年度开展综合评比,对评定为优秀、合格的综合服务网点分别给予3000元、1500元的奖励,便民服务网点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的奖励。
3. 鼓励农村网点通过网络销售帮助脱贫户增加收入,对农产品上行年网销额达10万元以上,且有带动脱贫户增收实绩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对跨境电商企业网络交易额首次突破1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度网销额较上年增量部分给予2%的补助。
(七)鼓励支持引进电商企业。
对首次入驻我县的电商企业,销售我县农副产品,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除推荐申报省级电商奖补项目外,可再享受县级当年利益联结机制电商奖补政策,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资金拨付
由符合政策申报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向电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申报材料,经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成立验收小组聘请县域电商专业人员进行评审、验收,验收合格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审批,由县财政局及时拨付资金。
六、强化监督
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其他事项
1. 申报省、市、县级奖补项目所需的第三方评估经费、县级奖补政策聘请专业评审员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2. 对同时符合多项奖补政策的电商经营主体,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一次性建设补助以及电商利益联结机制奖励除外)。
3. 本办法由石台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4.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