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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CK KGAA国际注册第1639482号“ULTRAMAG”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MERCK KGAA国际注册第1639482号“ULTRAMAG”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9482号“ULTRAMA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

MERCK KGAA国际注册第1639482号“ULTRAMAG”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9482号“ULTRAMA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01131号"Ultra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即治疗用金属珠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ULTRAMAG”与引证商标“Ultramax”仅末尾一个字母不同,在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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