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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方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尚古饮尊”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兰州方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尚古饮尊”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82973号“尚古饮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

兰州方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尚古饮尊”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82973号“尚古饮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934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到本案引证商标效力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较为显著的“尚古”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682973号“尚古饮尊”商标:

申请/注册号:62682973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18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兰州方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白酒(3301)、葡萄酒(3301)、青稞酒(3301)、高粱酒(3301)、鸡尾酒(3301)、烧酒(3301)、清酒(3301)、果酒(3301)、含水果酒精饮料(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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