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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光博睿医药科技(广东)有限公司“雅光医疗 Y&G MEDICAL INC”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雅光博睿医药科技(广东)有限公司“雅光医疗 Y&G MEDICAL INC”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07847号“雅光医疗 Y&G MEDICAL IN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雅光博睿医药科技(广东)有限公司“雅光医疗 Y&G MEDICAL INC”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07847号“雅光医疗 Y&G MEDICAL IN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32906号“雅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945870号“雅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087602号“Y&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898831号“1号高地 Y&G NO.1HIGHI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119511号“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牙膏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牙膏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607847号“雅光医疗 Y&G MEDICAL INC”商标:

申请/注册号:60607847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16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雅光博睿医药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化妆品(0306)、上光剂(0303)、清洁制剂(0302)、牙膏(0307)、空气芳香剂(0310)、研磨剂(0304)、香精油(0305)、香波(0301)、香(0308)、动物用化妆品(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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