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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创驱动技术有限公司“SINNET”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深圳市中创驱动技术有限公司“SINNET”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84551号“SINN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

深圳市中创驱动技术有限公司“SINNET”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84551号“SINN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48998号“讯S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变压器(电)、互感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四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磁线圈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SIN”。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8584551号“SINNET”商标:

申请/注册号:58584551 商标申请日期:2021-08-19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市中创驱动技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磁线圈(0913)、扼流线圈(阻抗)(0913)、磁性材料和器件(0913)、半导体(0913)、变压器(电)(0913)、陶滤波器(0913)、互感器(0913)、电源材料(电线、电缆)(0912)、三极管(0913)、电感线圈支架(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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