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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第61999964号“集食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第61999964号“集食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999964号“集食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

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第61999964号“集食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999964号“集食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大量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12228号“食集”商标、第38866287号“集食记”商标、第15590046号“集食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注销,不应当与申请商标判定为近似商标。诸多类似情形的商标在驳回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准予初步审定或被维持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作出的商标案件裁决文书、阿里巴巴集团官网页面、所获荣誉、新闻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集食号”与引证商标一“食集”、引证商标二“集食记”、引证商标三“集食网”在显著汉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相近,若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三权利人注销的理由,不能当然影响本案对商标近似与否的判断。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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