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267297号“独园”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第63267297号“独园”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67297号“独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含义为“孤独者的乐园”,其中“乐”字表达的是独乐园的故事:“有一朵永远开放、永不凋谢的永生花,它的花蕊里面有一座摩天轮,这正是独乐园的所在”,其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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