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淮安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在淮安转化,加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紧密结合,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8号)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开展"苏科贷"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科高〔2013〕26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设立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资金")。为更好地开展"苏科贷"试点工作,确保市风险补偿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顺利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来源为市财政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作为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的配套资金,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在合作金融机构专户存储,用于争取省对我市市区范围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支持,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在实施市区范围内省风险补偿资金项目所发生的贷款损失。
第四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科学管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省、市、区、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承担。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市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定贷款风险责任地方承担部分中市、区承担比例;在"苏科贷"合作银行中自主确定一家或多家合作银行;负责 "苏科贷"入库企业的推荐;负责代偿项目申请的现场审计评估和复核确认;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管与绩效考核;负责市管理服务中心年度目标考核等。
第六条 依托淮安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设立市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服务中心")。市管理服务中心受市科技局、财政局委托,具体负责市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推荐以及协助市合作金融机构评估财务风险;负责市合作银行的日常绩效考核;负责贷款项目日常跟踪和重点检查,定期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报送有关财务报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归还贷款;提出代偿项目与核销的初审意见;根据代偿决定通知,会同合作银行及时办理拨款手续;督促合作银行及时将市风险补偿资金利息收入和代偿企业资产处置市级所得部门缴入市财政指定专户等。
第七条 市合作金融机构负责贷款工作实施。其主要职责是:项目放贷前的财务风险评估、贷款发放、贷款后的资金监管、协助科技、财政部门追偿出现风险的企业贷款等。
第三章 运作方式与支持对象
第八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作为信用保障资金,以引导合作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项目贷款的方式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第九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金融机构暂定为江苏银行淮安分行,以后视"苏科贷"开展情况,再由市科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其他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条 市合作金融机构在省、市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给予10倍放大的贷款授信,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予以一定的利率优惠。
第十一条 对所贷项目,省承担40%-45%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市区承担40%-45%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合作金融机构承担10%-20%的贷款本金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具体承担比例按省合作协议执行),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贷款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应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对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区,市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合作金融机构的授信贷款用于扶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科技性中小企业成果转化项目,其项目和承担单位应符合《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3〕8号)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开展"苏科贷"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科高〔2013〕264号)文件要求。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和市管理服务中心按照省风险补偿资金的年度申报通知、贷款额度及申报指南等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授信贷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1、《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项目贷款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
4、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5、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商标专用权证书、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新药证书等);
6、与申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佐证材料(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企业经所在区科技局、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管理服务中心,市管理服务中心建立多方独立审核机制,配合市科技局、财政局,依据贷款项目的申报条件与指南要求,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贷款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可行性和知识产权法律状态,以及投资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择优将项目推荐给省合作金融机构淮安分支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对申请贷款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风险评估。审核、评估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择优推荐至省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经批准贷款的项目,由省管理服务中心、合作金融机构、市科技局及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贷款合同。
第十八条 对批准贷款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以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质押、以企业高管个人房产非足额抵押。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代偿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管理服务中心与市合作金融机构共同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中,市管理服务中心协助市科技局进行贷款项目进展情况的日常跟踪管理,协调各方共同推进项目实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贷款单位及时归还到期贷款;市合作金融机构负责项目贷款后的财务监管。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贷款期内被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由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项目失败、中止等原因致使贷款无法归还的,市管理服务中心、市合作金融机构及市科技局、财政局核实情况后,向省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代偿申请;由省管理服务中心对提出代偿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批;经批准的代偿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下达代偿决定通知书和划款指令,由省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合作金融机构按责任比例从省及市风险补偿资金中划款代偿。合作金融机构对发生代偿项目的贷款免收利息。
第二十二条 市、区科技部门对发生代偿的项目,应协助合作金融机构通过法律程序追偿欠款及超期利息,对质押的知识产权,由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许可给其他科技型企业使用;对抵押的个人房产变卖等其他追偿处置所得由省、地方及合作金融机构按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分配,地方所得收入直接上缴地方财政专户。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每年根据据立项项目还款情况对市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区科技局进行考核。对未发生代偿且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可增加其下一年度贷款控制额度;对代偿超过一定比例或工作成效不显著的区,核减其下一年度贷款控制额度,相应增加其风险责任比例,直至取消其项目推荐资格。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财政局及合作金融机构有权提前追讨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2)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3)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贷款到期后,故意不还款的,市管理服务中心应会同合作金融机构通过法律程序追偿欠款及超期利息。
第二十六条 发生代偿的项目,其承担企业列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不再给予科技资金扶持。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苏科贷"贷款的总体规模不因出现代偿而逐渐减少,建立市风险补偿资金补充机制,根据我市企业贷款规模情况,由市科技局提出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办理补充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