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驻淮高校院所政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关于加快推进驻淮高校院所政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的意见》(淮发〔2013〕25号)精神,推动驻淮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政产学研合作的体制机制创新,发挥高校院所在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创新体制机制、大力推进驻淮高校院所政产学研合作,通过3-5年的努力,在全市构建较为完善的政府政策支持体系、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高校院所科技支撑体系。
第二条 整合驻淮高校院所优质科技资源,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支持驻淮高校院所联合企业、市外高校院所共建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开展科技攻关、技术孵化和成果转化。
第三条 设立驻淮高校院所协同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由市科技、财政等部门制定管理办法,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支持驻淮高校院所整合优势资源,开展跨学科、跨单位、跨领域的联合创新、集成创新。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结合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需求,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和前瞻性新产品开发。
第四条 支持驻淮高校院所建设产学研合作载体与平台,以更好地利用高校院所人才、技术、信息、成果、实验设备等创新资源优势,为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提供支撑和服务。鼓励驻淮高校院所联合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的专业性研究所、省内其他产业技术研发机构以及市外高校院所在淮安共建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大学科技园和技术转移中心,前往企业或接受企业前来联合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孵化基地等。
第五条 支持驻淮高校院所在各类园区(基地)共建各类产业技术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各园区(基地)应接受驻淮高校院所主导建设2-3个以上专业性的技术转移中心;各驻淮高校院所至少在3个园区(基地)建设专业性的技术转移中心。
第六条 建立与省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体系对接、覆盖全市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体系,逐步实现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科技成果、科学仪器设备等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共享服务。充分发挥高校院所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网络体系服务功能,推动高校院所科学仪器设备的优化布局和共享共用。在满足本单位正常教学科研需要的前提下,高校院所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可以租赁费、使用费等方式入股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 完善驻淮高校院所政产学研协同创新服务网络体系。支持驻淮高校院所加强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和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定期发布企业技术需求和高校院所创新成果信息,加强产学研信息沟通和合作联系,推进人才、资金、项目、信息等各类创新要素的集聚流动和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样品样机、新工艺、新试剂、新品种、新物种等各类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八条 支持驻淮高校院所加强高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引进和培养的创新创业、科技金融、产业运营、园区管理等各类高层次人才,经相关部门认定,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扶持政策。鼓励选派优秀人员对口挂靠国内外著名高校院所开展各种培训交流和访问学习。支持驻淮高校院所与企业联合建立企业人才培养基地和学生实习训练基地。
第九条 支持驻淮高校院所面向企业委派博士担任企业科技副总、委派科技特派员担任企业研发机构骨干,在全市形成2000家以上企业聚集博士和科技特派员局面。
第十条 支持驻淮高校院所在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面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所获收益可按不少于60%的比例,奖励作出重要贡献的团队及人员,其中50%的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团队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科技创业。
第十一条 支持驻淮高校建立以应用为导向的研发人员评价考核和职称评定办法,把取得发明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技术孵化、技术转让、成果转化等作为考核与评定的主要依据之一;建立面向市场所获得的横向服务收入与争取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所获得的财政支持经费的同等对待关系;设立科技创新岗位,实行与专职教学岗位不同的评价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 鼓励驻淮高校院所加强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管理队伍建设,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三条 鼓励驻淮高校院所引导教师和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创业。支持教师和科技人员在各类园区创办或兼职科技型企业。对离岗创业教师和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待遇。
第十四条 鼓励驻淮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凡到淮安大学科技园、淮安市大学创业基地创业的学生,进驻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计入学分。支持大学生以创业的方式实现就业,给予创业房租减免、创业就业辅导等扶持。
第十五条 各驻淮高校院所要及时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予以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