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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昱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30
上海昱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2016年8月,刘某某注册成立昱宫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信息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公司成立后,刘某某陆续从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购入手机,雇佣吴某某···

上海昱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2016年8月,刘某某注册成立昱宫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信息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公司成立后,刘某某陆续从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购入手机,雇佣吴某某针对此款手机制作了含有能改变微信功能的外挂软件的刷机包,并将刷机方法传授给公司相关技术人员,通过刷机安装上述外挂软件的方式,使该款手机的微信在未经腾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增加了自动转发、点赞、群发等数十种新功能,并以此命名为“瞬”微商营销手机,对外销售牟利。截止案发,被告单位昱宫公司累计销售上述“瞬”微商营销手机2381台。

2016年10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人员在昱宫公司经营地查获尚未销售的手机619台及电脑等物。刘某某于当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吴某某于当日被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昱宫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同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共计2300余份,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上海昱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吴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执行)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上海昱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吴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微信外挂软件主要用于灰色产业链,对微信的商业模式,消费者权益都有很大的侵害,本案系上海首例微信外挂软件侵犯著作权案件,明确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预先下载安装好微信软件再行销售并以视频教学方式要求客户自行刷机安装外挂软件的行为,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以侵犯著作权罪查处此类案件是打击灰色产业链的一个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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