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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道森能源有限公司“道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6
成都道森能源有限公司“道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2日对第20731271号“道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道森”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之商标,经过申···

成都道森能源有限公司“道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2日对第20731271号“道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道森”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之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及宣传推广,至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道森”商标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始注册人与申请人均曾有过密切联系,理应熟知和了解“道森”商标的在先使用和知名度,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本案争议商标系不正当的抢注行为。被申请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并非以真实使用为目的,而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原始注册人及本案被申请人均是东灵通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员实际控制的专门用于囤积商标、进行炒卖牟利、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工具,其注册申请争议商标等一系列商标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原始注册人以及本案被申请人从实质上应该认定为商标代理公司。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道森”品牌应用合同及发票;申请人旗下各授权公司站点执照;申请人旗下各连锁加油站的实拍照片;加油站形象包装及标准工服合同及发票;申请人所开发票、收据、收款凭证;申请人旗下授权公司与滴滴签订的合同及发票;申请人广告、软抽等宣传物料制作合同及发票;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部分加油站出具的加油小票;员工服装、纸抽及会员卡实拍照片;用户好评书;申请人所获荣誉汇总;商标标识版权证书;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企业档案;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档案;相关证言;争议商标原注册申请人企业档案 ;被申请人企业档案;相关电话截图;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截图;被申请人名下兜售商标截图;四川省民营石油业商会说明函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非提起此无效宣告申请的有效权利主体,同时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为虚构,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内容无法证明与申请人之间的主体关联,且证据造假痕迹明显。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并未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成都明信致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7类车辆加油站等服务上,经我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至此,争议商标已获准注册。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现已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成都平群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二、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已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近百件商标,并对其名下商标有公开售卖行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所指抢注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在先使用“道森”、“道森能源”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二款和第三十二条所指抢注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商标“道森”为独创性词汇,独创性较强,争议商标“道森”与其文字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申请人在答辩理由中亦未对争议商标的设计来源及使用情况等予以举证。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已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近百件商标,并对其名下商标有公开售卖行为。结合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可以证明其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相关证据情况,我局认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此类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之情形。申请人虽引用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但未明确其具体的理由,申请人在案亦未提交其享有在先商标权利的证据,故关于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因《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20731271号“道森”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电器的安装和修理; 车辆加油站; 运载工具保养服务; 汽车保养和修理; 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 运载工具清洗服务; 飞机保养与修理; 钟表修理; 修保险锁; 轮胎翻新 

类似群 3706;3707;3708;3709;3711;3712;3714;

申请/注册号 20731271 申请日期 2016年07月22日 国际分类 37

申请人名称(中文) 成都平群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199号1栋12层1号、13层1号

初审公告期号 1644 注册公告期号 1727

初审公告日期 2019年04月20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21年01月14日

专用权期限 2019年07月21日 至 2029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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