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NNA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02申请人因第24052613号“WEIN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289464号“弦尚XIANS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因第24052613号“WEIN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289464号“弦尚XIANS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WEINNA”及图形组成,其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的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娱乐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译制、书法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