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技术未获专利授权,解除合同返还费用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转让技术未获专利授权,解除合同返还费用简要案情2018年6月1日,原告淮安市润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某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乙氧基喹啉生产所用新型催化剂技术和专利转让、授权给原告,因被告转让的技术为达到合同约定的主···

转让技术未获专利授权,解除合同返还费用
简要案情
2018年6月1日,原告淮安市润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某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乙氧基喹啉生产所用新型催化剂技术和专利转让、授权给原告,因被告转让的技术为达到合同约定的主要经济指标和经济效益,且截至法院判决之日,被告方就涉案技术的专利申请已过三年时效,被告对此技术仍然未能取得专利使用权,故原告要求解除《技术转让合同》。
法院审理
判决解除原告淮安市润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某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被告薛某返还技术转让费1500000元。
案件点评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合同标的要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他改进的技术方案。
本案中,被告薛某转让的技术内容迟迟未获专利授权,且技术方案达不到《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的经济指标和经济效益,符合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规定,故原告要求解除《技术转让合同》有相应的法律和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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